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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新法实施之后……
———访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
2017/09/13 来源:

民促法新法9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一些争论,对此,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表示,“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树立正确的民办教育相关理念,落实法律赋予举办者、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正当权利,民促法新法顺利过渡并不困难。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他们的一些权利还需要明确和落实。”

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政策明确

8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做出详细规定,《通知》明确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登记为公司法人。为保护民办学校师生的切身权益,《通知》明确指出,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并对学校简称的形式和用途做出要求,以保证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同等权利,以及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通知》的出台引起民办教育界热议。

吴华指出,营利性民办学校,从事的是和非营利学校一样的教育教学活动,在这个层面上两者是没有区别的。“考虑到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办学活动中使用加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考虑到社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接受程度,因此,要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这是两部门发布《通知》的初衷。”

吴华认为,在公司法、民促法修法以及工商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指导下,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增加后缀是必然结果。通过文件的印发,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不再有后顾之忧,全情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其他学校只是法人属性不同,法律地位是同等的,他们都在为教育教学工作做着应有的贡献。”

补偿和奖励机制≠非营利性学校

“如何对待现有民办学校的补偿和奖励机制?目前地方在制定配套文件的认识上普遍存在偏差。关于补偿和奖励机制,应理解为民促法修订前设立的民办学校的普遍权利,而不是选择非营利学校才有的权利。”吴华呼吁,各地要再认真研究民办教育“1+3”文件。补偿奖励理解错误,各地在执行中不仅会有很多问题和麻烦,也会严重破坏民办教育现有生态环境,挫伤民办教育举办者的信心。“这应该引起各地高度重视。”

吴华介绍,按照民促法修法历程和背景,补偿和奖励是对民促法修订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对以往社会贡献的认可,也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了结。“因为复杂,国务院在制定修法的时候没有做很多细致的设计。在不同阶段,法律关于民办学校财产处置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吴华认为,目前地方在制定配套政策的时候,把民办学校的补偿和奖励机制单纯地和现在的选择挂钩并不合理,因为新民促法修法前所有民办学校享有的权利(补偿和奖励)应是一致的。

为什么补偿和奖励机制应理解为修法前已有民办学校的普遍权利?吴华解释,原因有二:第一,修法三审稿增加奖励和补偿的内容,目的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以往工作进行肯定以及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结。第二,从法律主体平等的法理来说,选择分类管理前,所有民办学校都是非营利性质,每个学校做的都是一样的事情,在补偿奖励机制上也应享受同等待遇。

政府监管≠捆死

民促法新法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获得更大扶持力度,明确其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还可享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但是,对于非营利学校监督管理细则尚不明晰,对此吴华表示,第一,要依法实行监管,依据是民办教育“1+3”配套法律文件,放在国家“放、管、服”的大背景中实施,各级政府在监管过程中明确不同职责和监管事项;第二,明确监管目的。实施监管不是要把民办学校捆死,而是希望他们能够规范办学;第三,加强制度建设。目前关于民办学校办学的相关制度还不够明晰,比如会计制度等;第四,重视对学校董事长、校长、财务等人员关于贯彻落实新民促法的学习培训,财务工作需要在新法框架下运行;第五,非营利学校需要根据修法的要求修改办学章程,在章程里明确表达非营利学校的法律特征,即不对学校结余进行分配,学校终止办学时不要求财产权利等。

吴华介绍:“这些新增加的法律内容在以往的民办学校办学章程里是没有的,或者没有明确表达。”吴华建议,政府部门应加强学校章程修订的引导和审核。吴华认为,对于政府监管来说,由于目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民办教育的机构大部分都是缺失的,即便有机构,人员配备也严重不足。而民办教育涉及业务庞杂,比如行政审批、规范办学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转变依靠传统行政手段监管办学的思路,加强制度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让社会各界参与对学校的监管,这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趋势。

在吴华看来,各级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不是单向的,民办学校不是简单的被监管对象。作为政府部门,吴华建议不能首先就想到举办者会犯规。“政府要给予学校、举办者更多的关心,通过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在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下,学校只要发展得好,为了自己的办学声誉,很多问题会自然而然地解决。”吴华说。

□链接:

2017年8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命名规则和名称核准流程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必须体现“三个符合”。即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学校的办学所在地、类型、层次要求;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通知》强调,除一些特殊情况外,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满足“五个不得”。即不得使用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其他企业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同意,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幼儿园”“高中”“专修”“进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等。

(吴华,浙江大学教授,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民盟省委会教育专家团队首席专家,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转自2017年09月06日《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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