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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保护有序开发助推湾区经济腾飞
——两位盟员在省政协常委会上积极建言
2016/09/11 来源:

8月11日下午,23位省政协常委和应邀列席会议的省政协委员、相关设区市政协负责人在省政协十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上,围绕湾区保护和开发作大会协商发言。省政协常委、民盟省委会副主委徐向东和省政协委员、民盟舟山市委会委员郑斌参加会议并发言。

徐向东建言:重视湾区海洋工程建设生态监管

确立海湾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把海洋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制定地方海洋生态安全修复规划,用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施工及生产活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补偿的法律机制。

强化湾区涉海大型工程项目生态安全评估与整改。一是评估项目与海洋主体功能区划和区域性海洋功能区划的相符性;二是评估项目的安全性和风险应急预案、“三废”排放和处置、生态补偿制度的执行和完成情况;三是在评估的基础上,对湾区内海洋工程针对性地提出停废转留。

划分湾区海洋工程建设生态红线区,维护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国土、环保和海洋渔业等部门协同发文,严格限制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开发活动;湾区海洋工程建设应坚持“环境准入不降低、生态功能不退化、资源环境承载力不下降、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突破”等原则。

建立完善湾区海洋工程生态影响理论和技术体系。重点监控科学评估湾区海洋环境承载力,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周全的应急预案;加强近岸和海湾生态环境调查,提出重要海洋生态敏感区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底线和控制目标;加强我省沿海海洋生态监测网的建设,完善预报机制。

郑斌建言:统筹保护与开发湾区资源

完善环境管理制度,科学开发湾区资源。建立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统筹海洋功能区与上游水功能区的环境要求,削减河流入海的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总量,建立省级层面生态保护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大跨行政区域的污染治理和执法力度,强化流域治理目标责任制和市县间河海交界方面的水质考核制度,实施入海污染物的溯源追究制度,建立入海统筹的生态修复和环境防治区域联动机制,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与流域污染治理的有效衔接。建立我省,最好是联合江苏、上海以及长江流域周边省市的生态赔偿、补偿机制,开展我省湾区海域进而扩展到长江口的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合理规划湾区的产业布局。制定产业准入标准,科学制定湾区经济发展规划,从决策源头上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规模等进行优化调整,明确限制或禁止不符合湾区发展要求的产业项目,严格控制、关停高污染企业,加大、加快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推行节能减排,加强污染防控,划定的近海区和功能保护区及时取缔和调整不合格的港口,制止各类污染源超标排海。

(摘自2016年8月18日《联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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