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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国两会】民盟省委会调研材料被民盟中央作为团体提案提交全国政协
2020/05/27 作者:

  编者按:5月21日下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民盟中央共向本次大会提交提案46篇,其中省政协委员、民盟省委委员、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潘亚岚撰写的调研材料《关于调整税费政策,促进高质量就业》被民盟中央作为团体提案提交全国政协,发出了浙江民盟的好声音,全文如下:

关于调整税费政策,促进高质量就业的提案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但在税费政策上还存在一些与稳就业目标相矛盾的地方:

  1.部分税费政策对企业扩大就业存在负向激励。一是在我国增值税链条中,规定工资支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意味着企业雇佣员工人数越多,企业负担的增值税税负越高。二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只能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为抑制企业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质量的因素。三是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雇佣员工的数量挂钩,如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研发人员超过职工总数的10%以上,超过相应的数额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2.现行设立的诸多收费项目加重了企业雇佣员工的成本负担。许多行政性收费项目都是以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企业承担的附加在工资上的各项费用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0%以上,使得员工人数越多的企业费用负担越重。有些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招用员工,或让员工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3.劳务报酬收入税费负担偏重成为影响多渠道就业的重要因素。随着就业形式日趋多元化,非雇佣关系的劳务报酬收入已成为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来源,甚至成为很多劳动者唯一的收入来源。现行税制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不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非雇佣关系劳动者的办公成本费用由个人承担,以收入减除20%的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明显偏低。劳务报酬收入由支付单位代扣预缴税款,适用税率明显偏高。

  4.企业的就业贡献度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得不到有效体现。涉企政策与公共要素资源配置时,在对企业的考核与评价中,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度指标往往存在缺失,或者权重太低。

  为此,在应对疫情而采取的一些临时性政策的基础上,建议: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加计抵扣政策,以消除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问题;取消职工教育经费等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例限额的规定,允许据实扣除,甚至可以来考虑实行加计扣除,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和提高员工福利。科学合理地设定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认定标准,不要让企业因为优惠政策而少招收职工。

  2.减少以企业就业人数和工资水平为计算依据的收费项目,有效降低费率水平。降低按照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水平,取消现行以企业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计算并由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金、残疾人保险金的专项收入管理办法,建议失业保障资金、残疾人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统筹,解决企业招用员工越多、缴纳失业保障基金越多的矛盾。对企业安置就业尤其是安置残疾人就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实施奖励政策。通过科学测算,降低工会经费上缴上级工会组织的比例。

  3.完善“非雇佣关系”就业人群劳务报酬收入支付体系的税费政策及管理办法。自由职业者的劳务报酬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而不是经营性收入,建议和工资薪金所得一视同仁,免除其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流转税纳税义务,适当提高现行20%的费用扣除标准。

  4.把就业贡献度作为各级地方政府涉企政策及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的重要考量因素。地方政府在重大项目的论证、重大平台建设、重要政策支持中,在实施用地、用电等配置要素资源差别化政策时,建议将企业缴纳国家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等社会贡献全部纳入考核和评价企业的重要指标,将企业安置劳动力就业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实施奖励政策,充分体现企业对稳就业的贡献度。

(来源:民盟中央参政议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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